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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市财政局、供销社联合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1-08

  

     最近,山东东营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以东财子〔2006]号联合下发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扶持基金支持的对象,是立足农村、源自农民、真正服务于农民的各 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有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2、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自我发展、民主管理决策和利益分配机制;3、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提供专业服务;4、成员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5、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立足当地产业优势,以产加销服务为重点,发展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区域性产业带的形成。基金重点支持:1、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市场营销、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2、聘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3、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4、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及组织标准化生产;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利用银行贷款的适当贴息;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检验检测、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库制度。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要建立会员项目库,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市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领导小组组织供销合作社、联合会、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接受资金扶持的单位,要将扶持资金纳入财务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员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项目严格实行报帐制管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会、财政局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形成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年终报市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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