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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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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25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牧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是青海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省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各类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省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社实行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省社的宗旨是: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合作制原则,为全省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城乡商品流通,担当起政府与农牧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六条 省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七条 省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省社理事会是省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独立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省社加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省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牧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三)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活动,引导和帮助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和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四)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牧民的联系;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牧区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承担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边销茶、救灾物资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七)为全省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对农牧民的技能培训等活动;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业务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参与全省和全国总社及其它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经济交往活动,发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和友好合作关系。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各州、地、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其它跨地区、跨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凡承认本社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社,经省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成员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省际间和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和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参与省社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经营;

    (四)请求省社解决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利用省社为全省供销合作社争取的优惠政策和经营服务设施;

    (六)申请使用省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监督省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八)对省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省社章程,执行省社决议;

    (二)完成省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向省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省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接受省社的指导和监督;

    (六)向省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七)维护省社的整体利益,支持省社的工作。

    第十三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省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省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省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省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审议和批准省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八)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省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的建议。

    第十八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具体时间、会议议程,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 成员社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议案,应在大会前半个月提交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议案须有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对全省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

    (一)组织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省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的各项任务;

    (三)参与制定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颁发全省供销合作社规章制度;

    (四)承担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边销茶、救灾物资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五)积极组织全省供销合作社向各级政府和全国总社申办新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科技扶贫等项目;

    (六)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联合群体优势,推进经营管理向企业化、集团化发展;

    (七)组织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进行各项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

    (八)代表省社履行出资人职责;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九)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主任是省社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对外代表省社签订有关协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省社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省社监事会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省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省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省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省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省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省社的监督机构,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省社理事会的理事及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章程、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省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对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和省社财务执行情况;

    (四)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五)向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八)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九)根据需要,要求召开临时全省代表会议或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个别监事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可提出书面意见并附入记录。

    监事调动更换,由监事会推选替补。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出资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省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省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省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七条 省社的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省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九条 省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Ⅲ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省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省级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省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省级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省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主要用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流通、服务设施,开拓示范性的经营和生产项目,开展教育培训,支援贫困地区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和灾区供销合作社恢复经营,以及其它新领域的开拓项目。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省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拨入省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社审计机构配合省审计部门对省社的财务收支、资产收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社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省社社徽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六届七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并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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