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欢迎您!

外省动态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供销新闻 > 外省动态 >
吉林省制定《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6-18

 

          日前,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吉发[2006]30号),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吉林省财政安排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并与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制定了专项资金支持原则: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效益第一的原则。在专项资金的安排上,鼓励多元化投资,支持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为农村、农民服务的项目。
  《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项目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根据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社,依据经济和产业发展政策,必要时调整支持范围。
  《办法》制定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是重点支持“新网工程”建设。主要是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医药等五大连锁经营体系,特别是支持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项目建设。主要是在乡镇和村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示范性的农资超市、日用消费品超市、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收购点、医药专柜、便民浴池等设施。二是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生产加工项目建设,主要是绿色无公害和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加工厂房和机器设备购置等。三是适当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主要是发展专业合作社、统一供销合作社、农协、专业合作 社标识等。
  《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省级专项资金,做为补助资金,按项目总投资的10%至30%的比例予以补助,原则上同一项目连续补助不超过2年。
  《办法》规定了申报专项资金条件:单位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符合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方向的项目;项目有关资金已基本筹措到位;已开工建设或已实施的项目。
  《办法》还就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监管等内容做了详细说明。该《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保障。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7 - 2023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57号(水电大厦7楼)

维护:青海社供销联社信息中心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青ICP备2021000447号-1

联系电话:0971-6136187 传真:0971-6136187 邮箱:qhcoop@163.com

青公安网备630104020007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