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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意见首次明确允许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1-05

 

 

  11月1日,记者从河北省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优质高效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该省出台《关于改善两个环境培育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创造宽松投资环境、创设优惠登记条件、优化行政审批环境、优化企业成长环境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为解决因城中村改造转为城镇户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户不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意见》首次明确允许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因城中村改造转为城镇户口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以农民身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办企业,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走联合发展道路,创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

  根据《意见》,该省将开设市场主体使用无房产证明的住所办理登记的准入通道。首次明确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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