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财政局,省社相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努力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牧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根据《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级财政安排2022年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结合《青海省供销合作社“十四五”发展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主要任务,现就组织申报2022年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的项目
2022年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提质增效、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能够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等具有显著示范带动效应的项目。
(一)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项目;
1.乡镇基层供销社恢复新建
2.乡镇基层供销社改造提升建设
3.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
4.乡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项目;
1.庄稼医院建设项目
2.土地(草场、牲畜)托管项目
(三)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项目;
(四)供销社消费扶贫绿色有机产品展销厅建设项目;
(五)2021年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公示但未支持的部分项目;
(六)其它符合供销社重点任务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2022年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政府一般债券预算资金两部分组成。项目主要以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主要支持2021年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公示但未支持的部分农产品冷链加工配送、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中心、新型商贸综合体、生产资料体系建设、日用消费品体系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其他符合供销社重点任务的项目,各级供销社要按照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落实股权。
政府一般债券预算资金主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供销社消费扶贫绿色有机产品展销厅建设等项目。支出必须是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不得费用性支出,最终要形成固定资产,产权需明确为各级供销社。
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供销社消费扶贫绿色有机产品展销厅建设项目主要以租赁方式组织实施。
三、补助标准
(一)乡镇基层供销社恢复新建和改造提升建设,单个项目申请财政支持资金一般为50万元-100万元;
(二)乡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单个项目申请财政支持资金一般为100万元-300万元;
(三)土地(草场、牲畜)托管项目单个申请财政支持资金一般为50万元-100万元;
(四)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单个项目申请财政支持资金一般为30万元-50万元;
(五)村级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单个项目申请财政支持资金一般为50万元-80万元;
(六)庄稼医院建设,单个项目申请财政支持资金一般为30万元-50万元;
(七)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供销社消费扶贫绿色有机产品展销厅建设单个项目申请财政支持资金均不超过300万元;
(八)2021年已经专家评审公示但未支持的部分项目,根据2022年财政预算资金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九)其它符合供销社重点任务建设项目,由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边销茶成本、运费、损耗、销售等申报价差补助。
四、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在青海省内登记注册;
(二)项目符合我省供销合作社“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能够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为农为牧服务特点,具有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的条件,能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申报单位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信用、银行信誉评级良好以上,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单位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无失信记录,无违规违法行为;
(四)在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五)乡镇基层供销社恢复新建和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40平方米,至少领办1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六)村级综合服务社项目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星级社建设项目经营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
(七)土地托管项目托管土地面积不少于3000亩,草场托管项目托管草场面积不少于10000亩;
(八)庄稼医院建设项目经营面积不少于20㎡,明显位置悬挂或放置庄稼医生及必要的畜牧畜医公示牌,庄稼医院的建设与管理,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供销合作社行业标准《庄稼医院的建设与管理规范(GH/T1122-2020)》执行;
(九)2022年申报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含星级社)项目由供销社和村“两委”共同实施。其它项目实施主体为各级供销合作社,其中:县以下基层供销社必须是县(区)供销社全资或控股的基层供销社。
五、申报数量
(一)乡镇基层供销社恢复新建项目:乡镇基层供销社覆盖率较高的西宁市所属三县(区)、平安区、乐都区、民和县、互助县、尖扎县、门源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各申报1个,其它县各申报2个;
(二)乡镇基层供销社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各县(区)各申报1个;
(三)乡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项目:湟中区、大通县、乐都区、互助县、共和县、门源县、格尔木市、玉树市各申报2个,其他县(区)各申报1个;
(四)村级综合服务社及星级社建设项目:各县(区)各申报2个;
(五)庄稼医院建设项目: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各申报3个,黄南州申报2个、玉树州、果洛州各申报1个;
(六)土地(草场、牲畜)托管项目:各市(州)各申报2个;
(七)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项目、供销社消费扶贫绿色有机产品展销厅建设项目各1个,由省供销社组织实施;
(八)其它符合供销社重点任务的项目1个,由省茶业有限公司申报。
六、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上年度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各级供销社的,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财政补助项目预算支出汇总表(附件2),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涉及建设类项目的需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及土地、建设、环评等部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建议书,落实股权(产权)承诺书。
(三)各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筛选、审定、汇总本地区补助项目,填写项目审核汇总表(附件4)。
(四)申报的项目由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财政厅筛选、审定后,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
1.各县(区)供销合作社对本地区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局筛选、审定,对拟补助的项目申报材料联合报送上一级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
2.各市(州)供销合作社对本辖区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定汇总后联合出具初审文件,分别上报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
3.省供销合作社实施的项目由省供销合作社相关处室或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由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财政厅筛选、审定。
(二)审核
1.市(州)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本地区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供销合作社“十四五”发展规划和重点任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年度省级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准确。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核查申报单位信用记录,填写信用记录查询表(附件5)。
2.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对省级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准确。
八、审定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察看,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适当补助”的原则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对计划补助的项目通过相关媒体等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申报单位确有违规行为的,终止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三)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级次将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各市(州)、县(区)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拨付项目申报单位。
对财政补助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按工程进度拨付,原则上按4:3:3比例拨付。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供销合作社牵头组织验收。
九、绩效评价
各地财政部门在省级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会同本级供销社将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自评表(附件6)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备案。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十、申报时间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财政局将筛选后审定合格的申报材料于2022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
联系人及电话:省供销合作社 郑海荣 0971-6146743
省财政厅 徐 玲 0971-3660194
附件:1.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表
2.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补助项目预算支出汇总
表
3.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补助项目绩效申报表
4.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补助项目审核汇总表
5.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记录查询
情况表
6.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_____年度绩效自评表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青海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