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县供销联社,省社机关各处(室)、系统各企业:
《青海省供销联社社情民意监督员实施办法》经省社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如在执行过程中对《办法》还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社监事会反馈。请各州(地)、市、县供销联社,省社系统各企业于6月14日前将推荐人选上报省社监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薛兆林
联系电话:18697118733
附 件:1、《青海省供销合作社社情民意监督员实施办法》
2、《社情民意监督员登记表》
3、《社情民意监督卡》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青海省供销联社
社情民意监督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供销社的办社方向,努力实现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如实反映社员群众和供销社职工的意愿,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总社监事会关于建立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供销系统推行《社情民意监督员》制度,通过社情民意监督员,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推动开放办社,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供销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推进供销社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供销社健康和谐发展。
第三条 省供销联社监事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社情民意监督员的产生
第四条 社情民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关注“三农”问题,关心农民群众利益;
(二)关注和热心供销合作社事业;
(三)有较强的议事能力,敢说真话。
第五条 社情民意监督员的选聘以各级供销社干部、职工代表为主体,适当吸收社属企业职工代表。
第六条 各州(地)、市、县供销社,省社属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向省社推荐1名社情民意监督员人选,省社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选聘备案,统一制作颁发社情民意监督员聘书。
第三章 社情民意监督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社情民意监督员的职责是:监督社情,反映民意。依据《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法规,对供销社应履行的职能及所承担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真实反映农民群众和企业职工意愿。
第八条 社情民意监督员的任务是:
(一)了解和反映当地农民群众、入社社员及社会各界对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
(二)监督当地供销社及所属单位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当地供销社对各项政策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如实反映当地供销社及所属企业在经营活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社情民意监督员通过省社统一制定的《社情民意监督卡》搜集和反映社情民意。
第十条 社情民意监督员每季度至少填写提交《社情民意监督卡》一次,向省社反映意见和建议,由省社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答复,确实解决不了的要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省社监事会将采取电话、信函、上门访问、召集会议座谈等形式,每半年对社情民意监督员进行一次巡访,征寻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将巡访结果报告省社党组。
第十二条 省社监事会将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制定监督工作要点,向社情民意监督员传达,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准确、质量高、影响大、效果好的社情民意监督员,省社将在年度监事工作会议上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社情民意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有推诿、拖延或顶着不办的行为,造成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损害供销社形象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于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州(地)、市、县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社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社情民意监督员登记表.doc 附件下载:社情民意监督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