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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2-08


 

 

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供销

 

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年11月2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出台《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0]100号)。文件认真贯彻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分六章21条,提出了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

文件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要求全省供销合作社“用三至五年左右的时间,健全管理体制,建成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相结合的农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30 家,在州(地、市)、县建设区域商品配送中心100个(其中: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75个,农资配送中心25 个),区域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60个,建设大型废旧物资批发交易市场 3个,县级回收利用中心50个;改造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200个 ,新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0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2000个”。

文件对县及县以上供销联社、基层社的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强化管理职能,健全和充实社理事会、监事会,加强和完善内设机构;州(地、市)级供销社联合社,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着力强化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发挥其在政府、农牧民、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密切与农民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承办政府交办的服务任务。县级联合社的设置,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体现差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文件从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农畜产品经营服务、日用消费品及边销茶经营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举措,明确“从2010年起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州、县政府也要适当安排‘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文件从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培育龙头企业、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乡镇便民服务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加强对农牧民培训等几方面强调了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的途径。文件从保障供销社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职工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方面提出了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需要支持和强化的工作,要求根据市场调节和防灾救灾的需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更新改造农资、边销茶等商品的仓储设施,继续执行并逐步完善化肥、农药、边销茶、救灾物资等国家和省级现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确定“各级社保、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认真核实,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按照中央和省上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参照国有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已用社有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文件还从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队伍建设三个方面提出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文件的出台,不仅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供销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更是我省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新机遇,全省供销社系统将深入宣传、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将文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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