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文件
青 海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青供联[2007]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
供销合作社系统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州(地、市)国土资源局、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4]14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供销社系统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积极稳妥地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不断转换经营机制,主动参与和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在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但是,在供销社改革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对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改变供销合作社的隶属关系,随意处置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城镇建设中无偿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服务设施、土地资产等,这些做法削弱了供销社服务“三农”的功能,不利于供销社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根基在农村,主体是农民,基础是农业,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它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供销合作社曾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了大量的土地资产,这些土地资产是供销社发展的基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供销合作社要从加快发展供销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重视土地资产的综合利用问题,认真研究和解决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认真做好供销社系统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一)各地供销社对原使用的土地资产,认真进行登记造册。登记的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性质等。对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但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依法尽快办理好土地登记手续,对土地使用权归属暂不明确的,供销社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办事的原则,重新界定土地权属,办理相关手续。
(二)供销社系统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评估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依法出让。同时各地供销社根据当地规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开发和改造。对依法出让变现的资金和开发、改造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全部用于供销社安置职工、增资减债、结构调整、扩大生产经营,发展供销社事业。
(三)因城镇规划、道路建设等确需拆迁、占用供销社土地的,要严格按照青政办[2004]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实行政务公开,加快信息化步伐,不断提高管理效率。要认真学习领会青政办[2004]149号文件精神,指导、帮助供销社对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供销社为“三农”服务和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
各级供销社要加大对青政办[2004]149号文件的宣传力度,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切实把供销社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抓好、抓实。并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加大协调力度,加快土地资产处置,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使供销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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