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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只能代销持牌机构金融产品 禁止混淆代销产品与存款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5-16

    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代销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由总行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禁止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通知》规定,除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之外,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通知》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应由总行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应由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并由总行对代销产品进行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销售过程中明示产品的代销属性,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商业银行应依法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督促合作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产品信息,并会同合作机构建立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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