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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探“抢孩子谣言”的网络传播 ——社交环境下的谣传:动机及其治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5-10

鲁迅先生说:谣言是“杀人不见血的武器”,它“一面害人,一面也害己,弄得彼此懵懵懂懂”,“抢孩子”这类谣言就是如此,病毒式扩散弄得人心惶惶,一些人宁信其有不信其无,一些孩子恶作剧说谎欺骗大人,社会心理恐惧之下警民都不得安宁。这些年来,网络谣言屡禁不绝已成为公害,伴随Web3.0的发展,谣言的自媒体特征不断增强,过去,网络谣言特点是即时性、注重现场感、身份感、貌似专业发布。现在的谣言,一是扩散随时随地;二是兼具社区人际广播特点;三是文频并貌吸引力强;四是参与层次多,网民围观“给力”。显示出社交化、移动化、私密化的新特点。

从动机上看,“抢孩子”这类谣言的造谣、传谣大致可以划分为这样几类:一类是为达到一定目的故意造谣。如“抹黑”和制造心理动荡,“唯恐天下不乱”。第二类是扭曲发泄不满情绪的。有的人通过微博微信表述个人的不幸经历或者是发泄怨怒,造谣者往往以弱势群体、受害者自居,带有抗议色彩。第三类是利用了人们的心理弱点,寻求刺激、“博眼球”。第四类是出于轻信与盲从的传谣。谣言传播有一个“基础公式”:R谣言传播=I(重要性)×A(模糊性)。一方面信息模糊,一方面流言四起,无意识感导致无所适从,惶惶不安之下,有人出于情感上的关切再传播,对谣言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说,谣言传播往往有一定社会目标,也有个体的心理依据。

谣言的风行,也暴露出社会管理、教育和公民素养方面的一些疏失。比如,山东菏泽市有8人因散布谣言被行政拘留。有些人直到被绳之以法,才对网络社会的法律底线有所认识。有些社交网络、媒体不能很好地把控谣言入口渠道,或者原本就掺杂了商业利益和对网民点击率的利用,被“标题党”意识扭曲了新闻价值观,或以谣言内容为噱头提高访问量。而在用户层面,有些人是对网络良莠杂芜的信息环境缺乏认知,尤其是对看似关乎切身利益的危险就更无力辨析和应对,每每给谣言的滋生留下了可乘之机。

一般来说,网络上的谣言总是从一点、一个网络社群流向更多的点、更多的社群,而每一次传播都是一次解释和重构的过程。有的谣言完全是虚构,有的夹杂一点真的东西,有的是过去辟过摇改头换面再起波澜,但不管以什么状态呈现,谣言一旦风行起来,往往使人不知其可、人人自危,对社会诚信生态环境的破坏性很大。

治理网络谣言事件,三句话可以给我们以启发:“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真相”以及“谣言止于治理”。“谣言止于智者”,就是说主体防范谣言要提高思考判断能力。网上的大量信息或夸大其辞或无中生有,要通过思考来明辨是非真假。当疑似谣言时,要先看信息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有没有多种消息源来证实,要看看消息源头的公信力。这方面,可以借鉴苏格拉底的“过滤”法则,就是将虚假、恶意又对自己毫无帮助的部分滤掉,从而辨别信息的真假。“谣言止于真相”,这句话提醒我们要花大力气去伪存真增进理性。因为谣言很善于乔装改扮,往往会利用人们的不满、好奇、爱心和信任心理,而且常会“走在真相前面”,所以辨别谣言是要下一定的功夫。一旦发现了谣言,要及时纠偏、纠正,不要给谣言留下可乘之机和潜伏余地。这也对管理者和传播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除谣言的影响必须从人们的切实愿望出发,真正关注用户需要,解疑释惑,要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迅速做出符合实际的回答。这也正是“用户中心”的互联网思维的体现。“谣言止于治理”,就是要落实到全社会行为上,形成对抗谣言的合力,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谣言防范和治理机制。其内涵主要包括依法治理、规范管理和网民自治三个方面。

网络谣言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一个话题,在这方面,国际视野下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

一、依法治理执法必严。如德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互联网法律管理体系,将谣言治理适用于《信息自由法》、《电信服务法》等多部法律。美国出台了约130项法律、法规,规制互联网传播内容,将“脸谱”、“推特”等社交网站及其知名博主、公共意见领袖也置于法制监控之下。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多种法律法规,取得了很好的治理实效,网络法规主要有几个部分组成: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一个是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一个是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于隐私权、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对于网络谣言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处罚等问题。国信办发布的“微信十条”、“约谈十条”等,用文明法治思维管理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对于塑造网络诚信文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技术层面的监管和防御也要给力。比如通过过滤、反垃圾邮件等技术监管内容,通过身份鉴别、入侵检测等方式监控行为或异常网络状态。

三、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社会治理。像英国的“网络观察基金会”与50家网络服务提供商联盟组织、城市警察署和内政部等共同签署“安全网络责任协议”,24小时受理有害信息投诉。我国的互联网协会、网络媒体论坛等自律组织,通过了《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等,对网络诚信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重视网络素养教育,提升网民整体素质,也是治理网络谣言的有效手段。英国最早开展媒介教育的国家。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令使媒介素养教育成为常规教育的国家。日本是亚洲最早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实践的国家。其着力点在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学界、企业界等多元主体的作用,通过教育培养广大网民对媒介信息的分析与判断力,形成围剿网络谣言的合力。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在消除谣言、推进网络诚信体系建设进程中,媒体也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都要重视公信力问题,说到底也是一个诚信问题。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真实诚信的媒体才能获得良好信誉和影响力,这是基本的传播要求。网络环境技术冲击强、竞争压力大,传播主体多元化。网络上出现很多虚假消息,一些媒体是不明真相,一些是随波逐流,但也不乏主观上标新立异或者利用新闻搞软营销寻租的传播者,媒体诚信建设面临着严峻现实。

担当社会责任,媒体首先要成为诚信文化的执行者,需建立几种意识: 一是“瞭望”意识。著名新闻人普利策说,记者要望向激流险滩。这就是强调一种勇敢面对的职业精神。要勇于追踪谣言拨开真相,善于求真求证求实。对于谣言小道消息的放任,是一种退缩、失职、失责。二是“把关”意识。就是深入热点调查研究的作风,能够多方调用社会资源,形成专家、行家、执法者、官方、当事人的共同合力,为公众把关,剥去虚假信息的外衣,消除恐慌信任危机。三是“引导”意识。媒体能够提供给公众的,不只是信息,也是认识论和世界观,媒体要努力提升责任意识和认识世界的能力担当,真正发挥出正能量。

总之,有效治理网络谣言,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社会监督、网民参与达成零容忍的社会共识,要促进公民媒体素养的培育和提升,媒体要担当起社会责任使命,切实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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