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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1-06

各市(州)、县供销联社:

    现将《2015年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实施方案》随文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实效。

    附件1、《2015年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2、《2015年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实施名单》(请到下载专区下载)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2015年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盘子整合安排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4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15】634号)文件精神,2015年省供销联社扶持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70个(其中:省级试点县资金切块下达22个,方案另发,)。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议》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牧区建设要求,加快建设我省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为农牧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化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提升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步伐,不断扩大服务社覆盖面,不断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把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成为农服务的综合平台。以繁荣农村牧区市场和为农村牧区提供综合服务为目的,以基层供销社现有网络为基础,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各级政府扶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向农牧民提供综合性服务。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选择70个经济基础较好、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有一定辐射带动能力的村,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建成集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和日用消费品销售等经营性服务为主,兼顾公益性服务,满足农村牧区居民生产生活需求的经营服务场所,让农牧民在农村牧区能够体验和享受到城市的消费和服务环境。

三、建设内容

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的主要内容:农牧业生产服务用房、农村牧区农牧民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设施。

    (一)农牧业生产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含仓库)、庄稼医院、信息服务、农畜产品收购、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农机具服务等用房;

    (二)农村牧区农牧民生活服务用房:主要包括日用消费品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再生资源回收、药品销售、家电维修、餐饮、洗浴、理发、文体活动、医疗、托幼、养老、图书阅览及金融、邮政、通讯代理代办等用房。

    (三)辅助设施。主要包括管理室、卫生间、配套设备用房与设施和其它室外工程。

四、建设标准

    村级综合服务社(中心、店)建设标准,依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标准》执行。

    (一)根据服务农牧民的人数,将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划分为三类,一类适用于人口密集的地区或人口密度不高但服务半径大,服务人数在5000—10000人的乡(镇)级服务社,农牧业生产服务用房、农村牧区农牧民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设施用房总建筑面积在600㎡—900㎡。二类适用于人数在2000—5000人的中心村或人口密度较大的一半村的服务社,农牧业生产服务用房、农村牧区农牧民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设施用房总建筑面积在300㎡—600㎡。三类适用于服务人数在600—2000人的村级服务社。农牧业生产服务用房、农村牧区农牧民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设施用房总建筑面积在150㎡—300㎡。

    (二)规范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店面整洁。

    (三)证照齐全(营业证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运作方式

    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坚持以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村委会和基层供销社主办,“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现有的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的基础上,采取以有条件的个体私营投资和经营管理为主,职工集资、农牧民入股等形式,村委会和县级供销社积极争取商务、民政、教育、卫生、体育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农村牧区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联合建设,或与这些设施相邻建设,可以达到各类服务设施功能互补、资源共享,提供设施整体服务的综合性,增加服务农牧民的便利性,各县级供销社要充分发挥现有经营网络优势,搞好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的策划选点和布局,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参与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的建设和运作。

六、工作措施

    (一)规范建设,高起点运营。做好前期规划,抓好相关制度,服务规范的配套和完善,抓好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综合服务社走规范化经营的路子,为农牧民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承诺,并上墙公布,经常检查督促服务人员切实践行承诺,接受群众监督,统一服务规范。按规定渠道进货,防止造成因质量、价格等问题侵害农牧民利益特别是坑农害农现象的发生。

    (二)抓典型培育,实现以点带面。抓综合服务社建设,以2015年建成70个综合服务社为契机,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从而推进全省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全面发展。

    (三)抓开放办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建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过程中,要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吸纳农牧民,农畜产品经纪人,民营企业家投资入社或加盟。

七、资金扶持

    村级综合服务社的建设,对经营性项目采取“谁投资,谁收益”的办法,动员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投资。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一并实施,每个点补助2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建设:

    (一)农牧业生产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含仓库)、庄稼医院、信息服务、农产品收购;

    (二)农牧民生活服务用房:主要包括日用消费品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家电维修及金融、邮政、通讯代理代办等用房。

    (三)村级综合服务社统一标识,标识由省供销联社按总社要求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八、组织领导

    为确保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省社确定供销联社基层指导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

九、工作要求

    为保证综合服务社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联系,认真组织。要尽快拿出区域综合服务社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责任人、尽快落实配套资金,督促检查建设内容及建设进度,综合服务社建设于2015年11月底前必须建设改造完毕并投入使用。

十、检查验收

    2015年12月,市(州)、县供销联社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以实施方案为主。省社将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达不到标准的今后不再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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