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财政局,省级社属企业:
为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努力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牧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工字〔2021〕593号)精神,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2023年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省、市(州)、县(区)供销合作社、乡镇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各级供销合作社)。
(二)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稳定的社属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我省供销合作社“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能够充分体现为农为牧服务特点,具有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条件;
(二)申报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单位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无失信记录,无违规违法行为。
三、重点支持范围
(一)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项目
1.乡镇基层供销社恢复新建
2.乡镇基层供销社改造提升
3.村级综合服务社
4.为农服务综合体
5.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项目
1.庄稼医院
2.土地(草场/牲畜)托管服务中心
(三)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农业生产资料体系建设,包括生产资料加工、配送、网点等建设;
2.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包括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副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中心、中央食堂、再生资源批发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心;
3.三级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仓储物流中心、新型商贸综合体、农牧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四)“三位一体”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池项目
(五)低氟边销茶价差补贴项目
(六)贷款贴息项目
四、项目支持方式
2023年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和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一)贷款贴息。向省内金融机构贷款的申报主体在2022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予适当贴息补助。
(二)先建后补。对重点支持范围中的农业生产资料体系建设、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三级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企业的仓储建设(维修改造)、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等已建成的项目进行补助。先建后补项目原则上对2021年1月1日以后立项建设已建成、验收并投入使用,且在2年内未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支持环节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资金。
(三)财政补助。对重点支持范围中的乡镇基层供销社恢复新建、乡镇基层供销社改造提升、村级综合服务社、为农服务综合体、庄稼医院、土地(草场/牲畜)托管服务中心、“三位一体”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池项目、低氟边销茶价差补贴等项目根据计划拟建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预算结合财政预算资金等给予财政补助。其中:低氟边销茶价差补贴由相关企业申报实施外,其他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必须是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各级供销合作社出资设立的全资(控股)的社有资产管理运营公司。
五、申报标准及数量
(一)乡镇基层供销社恢复新建、乡镇基层供销社改造升级,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80万元,市州供销社各申报2个。
(二)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由海南州、黄南州供销社各申报1个。
(三)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由供销社和村“两委”共同实施,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市州供销社各申报2个。
(四)庄稼医院建设,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市州供销社各申报2个。
(五)土地〈草场/牲畜〉托管项目,单个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市州供销社各申报1个。
(六)“三位一体”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池单个标准为500万元,由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承担“三位一体”改革任务的试点县供销社各申报1个。
(七)低氟边销茶价差补贴由青海茶业有限公司申报,根据低氟边销茶推广销售及效果给予一定补助。
(八)国家和省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企业的仓储建设(维修改造)由相关企业申报实施,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九)贷款贴息项目,以实际支付利息给予适当贴息,单个申报主体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社属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根据2022年贷款支付利息情况申报。
(十)农业生产资料体系建设、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三级物流体系建设等项目,按照实际建设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各县供销社各申报2个。
(十一)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按照实际建设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州供销社各申报2个。
六、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上年度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实施主体为各级供销社的,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
(二)分类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贷款本金到位及本息归还情况表(附件2),贷款合同,借据(彩色复印),贷款到账凭证、还本付息单据及记账凭证。
各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筛选、审定、汇总本地区贷款贴息项目,填写(附件3)。
2.先建后补项目。先建后补项目申请表(附件4),先建后补项目支出汇总表(附件5),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涉及建设类项目的需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及土地、建设、环评、发改等部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列入项目支出的记账凭证、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及建设承诺书,项目验收情况,项目建设平面图和图片资料(项目建设场地全景、项目建设等照片,注明内容、拍摄时间并用A4纸彩色打印)。
各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筛选、审定、汇总本地区先建后补项目,填写(附件7)。
3.财政补助项目。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8),财政补助项目预算支出汇总表(附件9),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0),涉及建设类项目的需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及土地、建设、环评等部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位一体”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池项目提供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及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低氟边销茶价差补贴提供茶价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各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筛选、审定、汇总本地区财政补助项目,填写(附件11)。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
1.各县级供销合作社对本地区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局筛选、审定,对拟支持的项目申报材料联合报送上一级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
2.各市级供销合作社对本辖区供销社和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定汇总后联合出具初审文件,上报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
3.省社社属企业向省供销合作社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由省供销合作社筛选、审定。
(二)审核
1.市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本地区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重点,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年度省级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准确。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核查申报单位信用记录,填写信用记录查询表(附件12)。
2.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对省级社有企业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准确。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核查申报单位信用记录,填写信用记录查询表(附件12)。
3.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公示。
八、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一)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适当补助”的原则确定项目扶持资金,对拟支持的项目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级次将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各市(州)、县(区)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项目申报单位。
(三)对有下列行为的,不予扶持。
1.在相关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中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有关部门信用平台有不良记录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重复申报、不按规定时间申报或越级单独上报的不予扶持。
2.同一项目已获得扶持的、同笔贷款已连续两年获得贴息的不予扶持。
3.经核实,项目申报单位确有违规行为的,终止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九、申报时间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财政局将筛选后审定合格的申报材料于2023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十、工作要求
(一)严肃对待。要克服“给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思想,财政资金仅起引导、撬动作用,各申报主体要积极筹备筹足自有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各级供销社承担着监管任务,责任重大,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管理好、运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于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作用,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从资金使用和监管角度把好关,履好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二)突出重点。要杜绝项目申报不够科学,只要是项目就想争取,盲目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投向不合理的现象。2023年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提质增效、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能够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等具有显著示范带动效应的项目。各级供销社要结合政策导向和重点支持领域进行筛选。
(三)严格把关。要克服怕得罪人,“甩锅”等错误思想,严格对项目审核把关,不“上交”矛盾,确保项目申报质量。申报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各地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职,认真审核材料真假,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对审核结果负责。申报主体确有违规行为的,终止申报资格。
(四)加强管理。要杜绝重申报轻管理,重资金拨付轻效益带动的现象,定期对项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监督。对贷款贴息项目和先建后补项目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各地供销合作社和财政部门不再组织对项目验收;对财政补助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主管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和长期考核机制,各地财政部门在省级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会同本级供销社将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自评表(附件13)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备案。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
附件:1.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贷款本金到位及本息归还情况表
3.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审核汇总表
4.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申请表
5.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先建后补项目支出汇总表
6.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绩效申报表
7.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先建后补项目审核汇总表
8.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表
9.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补助项目预算支出汇总表
10.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补助项目绩效申报表
11.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补助项目审核汇总表
12.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
13.青海省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_____年度绩效自评表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青海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8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青海省供销事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