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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财政支持供销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8-04

各市(州)、县供销社,省社所属各企业,省社相关业务处室: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2021-2023年支出规划和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青财预字[2020]893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1年预算编制工作,使全系统供销改革发展提质增效,提高为“三农”服务的水平。现就2021年省财政支持供销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入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入库项目范围及申报对象

(一)入库范围

1. 乡镇(村级)基层供销社标杆社、恢复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

2. 村级综合服务社及星级社建设项目;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示范社发展项目;

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项目;

5. 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6. 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7. 农牧区电子商务体系建设项目;

8. 农副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9. 土地托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0.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

11. 庄稼医院;

12. 新型商贸综合体建设项目。

(二)申报对象

1.围绕农牧民生产生活,开展为农综合服务的新型乡镇基层供销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

2.开展农资、农副产品、家政、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经营服务综合体;

3.各级供销社创办、领办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开展农牧业生产资料加工、配送的农资企业;

5.开展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或批发交易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6.各级供销社组建成立的的电子商务公司;

7.开展土地托管或草场(牲畜)托管的企业、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8.具有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利用资质的企业。

二、 入库条件

(一) 共性条件

1. 供销社在项目申报单位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没有股权

的,供销社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资金入股协议。

    2. 申报单位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一年以上;

    3. 项目建设用地、环评等手续等齐全;

    4. 项目申报单位管理、财务等制度健全;  

    5. 项目申报单位固定资产总额高于财政扶持资金额度;

6.在项目总投资构成中,基层组织项目建设中有适当比例的自筹资金。其他项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列不低于1:0.5;

7. 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8.申报单位必须为纳入供销合作社系统会计、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二) 个性条件

1.乡镇基层供销社恢复新建。必须建立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领办2家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该乡镇所辖村50%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必须事前确定经营人员,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立即投入运营,发挥服务作用。

2.乡镇基层供销社改造提升项目。已建立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已领办、创办2家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后,必须覆盖该乡镇所辖村100%的村级综合服务社;

3.乡镇基层供销社标杆社建设项目。该供销社必须满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基层社标杆社的评定标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所有者权益100万元以上,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2家以上;已建立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已覆盖该乡镇所辖村100%的村级综合服务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项目,该联合社至少由5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并与联合社同时加入供销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入社社员50户以上;

6.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土地规模不少于10亩;

7.土地托管服务中心建设中大田托管面积在3000亩以上,草场托管面积在10000亩以上;托管合同科学合理,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切实保护农牧民利益。

8.新型商贸综合体建设项目,主要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仓储、配送能力,围绕农牧民生产生活需求开展多形式的综合经营,开展网点配送业务。建设地点应位于县城或交通便利,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

财政扶持资金额度、使用范围及入库数量

(一)乡镇基层供销社恢复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

乡镇基层供销社恢复新建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改造提升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入库数量:西宁市、海东市各县限报3个,其它地区各县限报2个。

(二)乡镇基层供销社标杆社建设项目

基层社标杆社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入库数量:基层社标杆社每县申报1个(已实施过标杆社的县不再申报)。

(三)村级综合服务社及星级社建设项目

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和80万元。

入库数量:每县2个。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示范社发展项目

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和50万元。

入库数量:每县2个。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项目

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80万元。

入库数量:每县2个。

(六)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和使用范围: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农资加工、配送等设施、设备建设。

入库数量:西宁市、海东市不超过2个,其它市(州)1个。

(七)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和使用范围: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主要用于经营交易、冷链物流、仓储等设施、设备建设。

入库数量:各市(州)限报2个。

(八)农牧区电子商务体系建设项目

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和使用范围: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冷链物流配送、服务网点等设施、设备建设(服务网点建设不少于10个)。

入库数量:农牧区电子商务运营中心空白的各市(州)限报1个。

(九)农副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和使用范围: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及冷链物流配送设施、设备建设。

入库数量:各市(州)限报3个。

(十)土地托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和使用范围: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农业经营主体为农牧民提供耕、种、管、收加储、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具体包括开展农资配送、测土配肥、种苗培育、机耕机种、统防统治、粮食烘干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设施和设备建设。

入库数量:西宁市、海东市限报3个,其它市(州)2个。

(十一)新型商贸综合体建设项目

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和使用范围: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农牧业生产生活资料、便民服务、物流配送等设施设备建设。

入库数量:各市(州)限报1个。

(十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

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和使用范围: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设施、设备及回收网点建设(回收网点建设不少于5个)。

入库数量:各市(州)限报2个。

(十三)庄稼医院

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和使用范围: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提供信息咨询与发布、农资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良种引进、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农技知识培训、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等服务,以提升庄稼医院组织管理、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

入库数量:各县限报2个。

四、 对编制投资规划和2021项目绩效表的要求

各单位在编报2021年项目入库的同时,编制2021-2023年项目投资规划表(详见附表)。根据2021年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标准,分别编制2021-2023年项目投资规划表,编制项目投资规划注意要与2020年项目投资规划相衔接,把项目库做细做实。

在编制2021年项目投资规划的同时,各市(州)、县编制2021年绩效项目申请表(详见附表)。

五、 入库程序及时间

(一)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所属供销社上报项目入库资料,资料包含:《省财政支持供销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请表》、项目建议书、项目附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2020年上半年财务报表、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环评报告,土地托管项目需附土地托管合同)、项目资金入股协议书、供销合作社系统2021-2023年项目投资规划表、2021年绩效项目申请表等。

(二)县级供销社负责组织本级社入库项目的筛选、审查把关工作,并将推荐入库项目报告、《入库项目汇总表》、项目入库资料报市(州)供销社审核。

(三)市(州)供销社负责组织本级社所属企业入库项目的选报和下级社入库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区推荐入库项目报告、《入库项目汇总表》、项目入库资料等上报省社相关处室。其中:乡镇(村级)基层供销社恢复新建、改造提升及标杆社建设项目、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项目报省社基层指导处;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庄稼医院项目报省社供销业务处;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农牧区电子商务体系建设项目、农副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土地托管服务中心项目、新型商贸综合体建设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心建设项目报省社经济发展处。

(四)省社所属企业按照属地的原则向所在地供销社提交项目入库资料,同时,按照项目类型分别报省社相关处室。省社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不占所在地供销社的项目指标。

(五)省社相关处室将各地入库项目审核,财务审计处汇总提请省社党组研究后报财政部门核准,同时将入库项目名单在省社网站进行公示。

六、相关要求

(一)各级供销社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实地勘察、资料审核等前期工作,指导申报单位科学、合理制定建设内容,确实把一批建设条件成熟、发展前景良好,能有效提升供销社服务能力的项目申报入库。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纳入供销合作社会计、统计报表联网直报系统并按期填报相关报表。

 (三)各级供销社在筛选项目入库时,要与项目单位明确财政资金以供销社股权形式投入。

 (四)各级供销社要指导项目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省财政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请表》,做到内容齐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入库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申报,越级或逾期申报,资料不齐全,表格内容缺项的,省社将不予受理。

 (六)2021年省财政支持供销改革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各地后,各级供销社按照省社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建设任务,当年建设项目必须从省社公示的入库项目名单中产生,特殊原因报省社批准。

 联系人及电话:经济发展处  宋  超   0971-6144549

               基层指导处  刘志毅   0971-6155956

               供销业务处  李  萌   0971-6142974 

                  财务审计处  赵太云   0971-6156014


附  件:1.《省财政支持供销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请表》

             2.《入库项目汇总表》

             3.《2021年绩效项目申报表》

             4.《供销合作社2021-2023年项目投资规划表》

 

 

 

                  2020年7月27日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系统2021-2023年项目投资规划表.xls

2021年供销社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请表.xls

2021年绩效项目申报表.xlsx

入库项目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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