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供销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组织架构。加强“三会”制度建设是供销合作社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加强治理体系建设和提高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推进“三会”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综合改革的要求和不断推进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发〔2015〕11号和青发〔2016〕4号文件精神,完成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阶段性任务,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进“三会”制度建设的通知》(供销合字〔2020〕11号),现就进一步推进“三会”制度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理事会、监事会产生的基础。每五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是总社和省社章程的明确规定。加强“三会”制度建设,必须以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为突破口,从源头上夯实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基础。根据我省供销合作社实际,凡机构独立的市(州)、县(区、市)供销合作社,近五年内年没有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供销社,必须在2020年底以前组织召开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机构未独立的市(州)、县(区、市)供销合作社,务必在2021年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要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常态化机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会议计划,尤其要取得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县以上联合社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建立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督导机制,各市(州)级供销社每年12月15号前将年度召开情况和下一年度召开计划、筹备情况专题向省社汇报。对延期或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情形要作出详细说明。
二、 发挥理事会作用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等重要职责。加强“三会”制度建设,必须抓住理事会建设这个关键,明确理事会在重大决策中的法定地位。要严格落实市(州)、县(区、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的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变动的,必须及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履行相关程序。
三、 补齐监事会建设短板
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在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等方面负有明确职责。目前,我省供销社系统对监事会工作重视不够、监事会机构不健全、监事会主任长期缺位等问题十分突出。加强“三会”制度建设,必须补齐监事会建设这个短板。各地供销社要结合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确保机构独立的市、州(县、区、市)2020年底前完成监事会100%覆盖。机构未独立的市、州(县、区、市)2021年底完成监事会100%覆盖。切实发挥监事会在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健康发展中的监督职能。
各市(州)、县(区、市)供销合作社要把“三会”制度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由主要负责同志统筹协调,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制定具体方案,推进“三会”制度落实。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在抓好本级社“三会”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对所属县(区、市)社“三会”制度建设的推动和督促指导,及时向省社监事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社将从今年起,把各市(州)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建设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年底进行考核通报。
联系人:邢永良
电 话:13997273251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