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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1-09

  

各州(地、市)、县供销联社,省社系统各企业: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关于申报各类建设项目必须进入项目库管理的要求,为做好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重点和立项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特色农畜产品以及果蔬、食用菌、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规模化、工厂化种植养殖及加工、流通类项目。

     2.扶持重点: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2013年扶持重点为:鲜活农产品经营项目;特色及主导产业培育项目。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两年以上,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②合作社两年内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③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④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⑤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经营业绩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④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认定)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③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④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⑤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⑥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4)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③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④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项目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一)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二)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三、扶持方式及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全部采取补助扶持方式。

   (一)资金规模

     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二)配套比例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4。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构成,且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数额。为此,申报项目应优先选择自筹资金配套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要注意选择当年拟新建或扩建项目,已经完成建设的项目不予立项,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且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各地在选择项目时要准确把握。

   (三)请各州(地、市)、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范围、重点及立项条件选择项目,并做好入库项目的申报工作。一是组织企业分别填写“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表1、2)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 表3),二是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汇总排序,并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汇总表”(附件 2),于2013年1月底前将以上材料电子版报省社经济发展处。

     联系人:谢飞跃

     联系电话:09716144549

     邮箱地址:xfy-ok@163.com

     附件一

     表1:项目申报单位(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表2:项目申报单位(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3: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汇总表

 

 

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


 

附件下载:点击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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